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神学诠释
发布日期:2019-10-21   |    作者:天光网站

◆王和平 著

  天主教信仰如何理解或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二十四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二十四字的价值观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本质,更是与普世人类文明共享的人性真理。

  人不是为了吃饭而活着,也不是为了活着而工作。人生目的和意义不是为了追求和享有个人的金钱、权势、地位、荣誉,而只是为了两个字——“幸福”。这个“幸福”有且只有从满足或回应人性的全部要求上,才能得以实现。

  天主教乃至整个基督宗教的信仰主张,人是按照天主的肖像所造,人具有与生俱来的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人性尊严。这个尊严不因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能力、成就、文化、肤色、阶级、种族、宗教信仰等改变,哪怕是一个犯下了滔天大罪,被世人所公认的大“恶人”,也不足以失去这个神圣的作为以“人”的形式出现的存在之尊严。为此,即使是对于一个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人,也必须要给予他符合“人性”的对待;即使是战场上的俘虏,也应该受到尊重;即使是一个流离失所的社会最底层人士,也应该受到如同是“人”一样的对待……。这个人性的尊严不因个人的“做人如何”而来,或者说,不是因着人为的努力而挣得,而是直接来自于“做人本身”的事实,或者说,就是来自于天主的白白恩赐。天主在召叫“人”成为“人”的那一刻(天主决定造人时,让人以人的形象出现的那一刻),就给予了人如此大的永久不能被任何东西夺去的尊严。因着“是人”的事实,所带来的人性的尊严,享有着如下的基本而必需的权利:自由、平等、公正、民主,这也是为人获得幸福的基本要求条件。

  人——是天主的肖像,这个天主的肖像,按照天主大能的计划和决定,以灵肉结合的形式出现。这个灵肉结合的,人的存在形式的事实表明:人既是动物性的存在,也是社会性的存在。

  就从人是动物性存在的特点和需求上来看:衣、食、住、行、安全、卫生等内容为人的福祉是必不可少的。这样一来,富强、敬业、诚信等是确保作为动物性存在的人的福祉,所应该具有的条件和要求。只有富强,才是衣、食、住、行、安全、卫生的保障,才能满全最基本的人性需求,才是导引人走向幸福的门径。敬业是获得财富的途径和手段,除非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做好自我的本职工作,人不能为自我“作为有需要喂养的肉体”的生命负责(每个动物各自都有着凭借天赋能力,喂养自我的本能,只要“敬业”就能有为生存需要的财富)。如果说敬业是从做事(工作)的角度或层面而言的话,那么,诚信就是从做人的角度或层面而言的。从作为动物性存在的角度看人的诚信,那就是要诚实、本分、忠信地按照天主给予人的使命去完成。这个使命,是天主借着自然的秩序指示给我们的,那就是天主把祂对于人类的旨意铭刻在了物理的、生理的、化学的规律、定律、定理上,人类作为动物性的存在,借着对于这些自然秩序的遵循,从而回应或满全天主的要求。这个诚信就是要按照人本性的倾向,不折不扣地,如实地执行。比如:不要自杀;不要安乐死;不要离婚;冷了要多穿衣,热了要减衣;饿了要吃饭;渴了要喝水;累了要休息;要照顾和教育子女;要按照生理的秩序,自然地生育或调节生育等等。

  就从人是社会性存在的特点和需求上来看:为了使人获得幸福,法治、文明、和谐、爱国、友善等条件是必须要具备的要素。

  天主教人类学对于“自由”的诠释和理解

  自由是人类因着作为天主肖像,所带来的最大礼品。“行使自由的权利是每个人专有的权利,因为这项权利是无法与他的人性位格尊严分开的,因此,这一项权利是要常常受到尊重的。”(《天主教教理》第1738,1747号)。人因着自由,而成为了自我——一个独一无二的主体的存在。因着有自由,才能成为真正的自我。有权利和能力决定,有权利和能力判断,有权利和能力表达,有权利和能力代表自己,有权利和能力成为自己。“自由是天主赐给人行为之做或不做,做这事或做那事,自己深思熟虑地如何做抉择的能力。自由是表达人之个人行为的特质”(《天主教教理》第1730-1733,1743-1744号)。有了自由,人就能充分地发挥出自我的才能,决定要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要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人之所以为人,自由是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自由的我们”告诉自己说:“这是我想要做,而有能力做的事”;没有“自由”的我对自己说:“这是我不得不做的事,这是我的能力不允许我做到的事,这是别人期待我做的事。”有“自由”的人说:“这是出自我的心、我的人、我的能、我的行,完全属于我自己的事,这是完全表达出我是谁来的事,我为这事骄傲、自豪、负责。”没有“自由”的人说:“这是别人借着我的手所做出的别人想做的事,这不是出自我自己愿望的事,这事不能代表我,不能表达出我是谁来,我和这事没有关系,我既不为这事骄傲、自豪,也不为此事负责。”“自由使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责任大小,标准在于其自愿(意志自由表达)的程度,一个行为之归咎和责任,有时候可因无知、疏忽、暴力、恐惧、激情、习惯等而撤销其责任”(《天主教教理 第1734-1737,1745-1746号》。

  当人培养并拥有了那份属于自我的自由时,人就有了为自我选择要成为什么样的人,要走什么样生活的路的权利;就有了决定自我,发挥自我,活出自我的能力。有且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发挥出自我,活出自我时,不但每个人得到或活出了“恰到好处”的自我,整个的人间社会,也借着每个主人公的“恰到好处”,也成为并活出了“恰到好处”的人间最佳社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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