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伦理的门槛
发布日期:2019-10-21   |    作者:天光网站

●王和平 著

(上接第5期/总第423期)

  但是,反对这种主张的意见认为:以“爱”作为伦理的终极原则是好的。但是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判断怎么样做能为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好处却是一个难题。这不但是一个数学计算的问题,也是一个功利的问题。伦理不是以功利为唯一追求的目标,伦理追求的是真理和真实的价值。

  混合效果主义派认为:一个行为本身不赋有伦理的特点,只有人的参与才使行为具有了伦理性。所以判断一个人性行为的伦理不能不管行为人的动机,意向等个人因素,也不能不顾及到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形。只有把行为本身,行为人的意向以及行为的具体情形给予综合的考虑,根据均衡理由的原则才能判断一个人性行为的伦理。

  但是,反对这个主张的意见认为:(1)作为人类伦理智慧的结晶,无论是来自于福音还是自然律的伦理准则,它们都超越了文化,历史的标准。这标准不允许对伦理准则给予判断和重新制订。自然律是彰显在自然的天主意愿,不允许因着对于一个伦理情形中有关人的理由因素而否认或者是降低。(2)混合效果主义派以任意的方法来确定一个具体行为的伦理。这是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的绝对本质准则的原因。他们主张在和情形与意向分开考虑的情况下,没有办法判断一个行为本身是“本质的伦理恶。”没有了“本质”伦理,就没有了能够确定价值相对重要性的基础。(3)它是一个建基于价值数量总结的伦理系统。确定伦理善成为了一个价值间相互交换数量的过程。他们没有考虑到价值的特别性和不同种类性。他们不但无知地用数量来估计价值的大小不说,而且还必须要估测不可估测的东西。比如,怎么样去估量一个有缺陷新生儿生命的价值,以及接受治疗时,为孩子父母,社会等所带来的负担。

  为此,我们看到,不同的派别,不同的人,对如何使用伦理原则具有不同的看法。是的,真理就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每一个主张都各有其优点和不足,都是追求真理的尝试。那么,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摆在我们面前的诫命,规定和教会的各种伦理训导面前,我们又应该如何来看待和使用伦理原则呢?

  第一,伦理法律(原则)是我们要成为什么样人(什么类型人)的方向,我们要以伦理法律为准则来培育伦理的良心。

  第二,伦理原则是我们在面对具体个案做出伦理抉择时,必须要给予严肃考虑的因素。因为它们是伦理的真理,一旦当我们的抉择于它们不符合甚至相反时,我们就要分析出之所以使我们做出和伦理原则相反的理由。分析这些理由是来自于客观的做不到,还是来自于主观的不愿意做到。

  第三,我们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伦理原则是伦理的真理,天主的启示,人类伦理智慧的结晶,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但是,我们的情况确实是特殊的个案。为此,我们的个案与描述普遍存在的伦理问题不同,生搬硬套不行。如果忽略了这一点,就容易犯一刀切,或者是法律主义的错误。

  第四,伦理法律所要求我们做到的,是我们应该做到的最佳理想。但是,我们应该做到的,不一定是我们能够做到的。天主不要求我们做一件我们的能力做不到之事。所以,我们不仅知道我们应该做到什么,而且也要知道我们现在的能力只能允许我们做到什么。追求明天的更好,就是在追求最终的完善。只要明天做的比今天好就是伦理的进步。人的伦理德性的成熟不是一天能成就的事。伦理法律是帮助我们到达伦理生活的最终目标-进入到天主的国度。我们要扎根于现在,放眼于未来,从现在做起,从能够做到的做起,来逐步走进完善而理想的伦理要求之境界。

  第五,诚实的良心判断是最后接受天主裁判的唯一标准。没有任何人能为我们做出最后的伦理抉择,也没有任何人能够在天主面前为我们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没有任何的牧灵工作者给予我们违反教会的伦理教导。恰恰相反地,他们的责任就是能够帮助我们就我们现有的能力,现处的情形,对教会的教导给予最大程度上的回应。这样做不但是在尊重教会的真理之伦理训导,也是在尊重具体的情形和每一个人的良心之判断。

  按照良心做事并不是“随心所欲,”也不是“无论我想做什么,我所做的都是对的。”按照良心做事,就等于是“包产到户,责任到人。”没有任何的权威和他人或者是伦理法律为我们负任何的责任,一切后果都由我们自己来承担。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为此,人要深深地意识到,在良心上没有打折扣的余地,对于良心的不诚实其实就等于在自己的公司里偷盗,在自己的土地里偷懒一样。所以,按照良心做事并不意味着“怎么舒服,怎么做;或者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而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行为。人必须要根据伦理的原则,教会的教导,自己现有的条件和能力,经过对于有关伦理资源的咨询,对于个案情况的认真分析,慎重而诚实地做出对天主爱的最大程度的回应。显而易见,这个按照良心做出来的行为抉择并不一定是一个能使人感到“舒服”的决定,也未必一定是人“想”做的行为,但是一个负责任的、正义、平安和爱的伦理行为。

  伦理所关注的不但是外在行为是否伦理,而且更为注重的是做出伦理行为的发出者——人是否是个讲伦理的人。不怕做错事,怕的是做错事的人怀有错误的动机;不怕做对事,怕的是做对事的人动机不对。这也就是基督宗教伦理学发展的方向:要从注重于外在的行为,转移到关注人的伦理素质的培育上来;要从以遵守法律为度伦理生活的方式,转移到以回应天主爱之召叫来度伦理的生活上来;要从闭门造车,独善其身的伦理生活方式,转移到在团体关系中,借着对所有因着爱而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的回应,来完善自我的伦理生活上来。

  法律既不是度伦理生活的原因,也不是度伦理生活的目的。只有天主的爱才既是我们度伦理生活的原因,也是我们度伦理生活的目的。一个人除非在团体中,借着无私的给予和有勇气的接纳,借着和他人在爱中的分享才能培养自我的伦理素质,善度伦理的生活。

  为此,跨入伦理的门槛就是:树立一个无私服务的价值观,彼此相“爱”的人生观。以天主启示的,人类智慧所总结出来的伦理结晶——伦理法律(圣经,自然律,教会的伦理训导等)来培育人性的伦理素质和正确的良心,以自己最大程度的伦理自由和认知做出忠诚于良心的最佳选择。

  但是,最终,决定能否进入伦理门槛的并不是这些,而是一个人的自由意愿:对于伦理的认同和兴趣,对于伦理价值的看重,以及对于伦理价值的执着追求。(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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