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伦理的门槛
发布日期:2019-10-21 | 作者:天光网站●王和平 著
(上接第20期/总415期)
其次,人们通过其他对身体健康不带来伤害的方式,也是能够获得放松或者是消遣的目的的,这就是说,抽烟不是既能获得放松或消遣而又能把损失(对健康的伤害)降低到最小的方法。
再次,抽烟的事实从长远来看,并不能促进人的“放松和消遣。”久而久之,一旦因着抽烟影响到了生活的质量,甚至缩短了寿命,那么所谓的“放松和消遣”就都化为了泡影,或者就是彻底的“放松和消遣”了。
但是,一旦当抽烟成为了习惯,那就另当别论,不能按照一般的情形来进行推理了。因为有尼古丁的作用,人的行为缺少了很大的自由。
义务论立场
义务论的主张[义务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在天主教方面有:Germain Grisez, William E. May. 基督教方面的代表有:Paul Ramsey.]主要建立在基本的人性美善之观念上,提出了八个基本的人性美善:生命;为了理想所从事的活动;为了理想所需要的经验;为了理想所需要获得的知识;整合;真实;正义和友情;朝拜和成圣。这些基本的人性美善都是伦理行为的可能性目的,也是获得实践理由原则的来源。也就是说,这些美善是人的行动指南。人的伦理责任就在于追求这些美善,把这些美善生活出来。比如,从生命这个基本的美善上,我们能够获得自我保护的原则。“生命是好的,这美善要求受到保护和倡导,凡是相反生命的行为都是应该回避的。”
这些美善是人的能力能够悟彻到的。这些美善是自明之理,不需要证明的。所以,人必须要以诚实的态度,在行为中向所有认识到的美善或者是真理开放。这些美善是神圣的,不可被人为直接地损害和破坏。它们的神圣性比行为的效果之价值大的多。伦理所关注的就是是否追求这基本的美善,而不在于行为效果的如何。为此,义务论者在做伦理决定的方法上,给予了伦理准则或伦理法律很重要的地位。必须要按照恰当的准则来做出行为的抉择。假如行为的决定是根据准则而确定的,比如,讲实话,保守诺言等,这些行为在伦理上就总是正确的。一些行为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总是“本质上的伦理恶。”比如,直接杀死无辜者,直接绝育,人工节育等。
当两个基本的美善发生了冲突,从来不能够人为地做出一个直接违反任何一个基本美善的行为。只能以消极不做什么的方式来放弃一个基本的美善。要放弃哪一个基本的美善,要根据准则的高低来确定。比如,“如果保守诺言,”和“保护生命”之间发生了冲突,那就要根据更高一级的准则去做。
小结
这章里,我们看到伦理原则来自于两个方面:圣经和自然律。就从圣经和基督教伦理的关系层面而言,圣经能帮助基督徒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谁,也为理解伦理生活提供了特殊的背景框架,也为“为什么要追求伦理道德”提供了动机和理由。但圣经不为基督教伦理提供任何新的伦理原则和内容,因为圣经中所有的伦理教导都是符合人性理由的,都已被适用于任何人的自然律表达了出来。从自然律当中,通过“自然的秩序”和“理由的秩序”之解释,人类对什么是有益于人的福祉,有利于人类团体的和谐和幸福的伦理智慧总结了出来,从而为我们制定出来伦理的原则。比如,生命是幸福的保证,是为人有价值的,所以,不能直接杀死无辜者。(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