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伦理的门槛
发布日期:2019-10-21 | 作者:天光网站●王和平 著
(上接第18期/总第413期)
下面我们来解释一下每一个条件的意思。
行为本身是善的,至少是中性的。意思是说有的行为本身就是邪恶的,无论为了什么理由也不能做的行为。但是,我们知道,一个行为本身充其量也不过是物理的恶,一旦当我们进入到“伦理”世界的时候,一个行为的本身是不能说明整个的人性行为是否伦理的,还必须要和行为的意向以及执行行为的具体给定情形一起来进行综合的考虑和均衡。
好的结果不以坏的结果为手段而来。意思是说一个好的结果要来的光明正大,不带有肮脏的东西。当然,这里要注意的是,一个好的结果也可能是因着物理恶的产生而来的,但是这个物理恶的出现是在符合均衡理由的条件下,从一个伦理的行为而来的,这和从一个伦理恶的行为中而来的结果具有本质的区别。这一条件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限定,一个好的结果不能从一个伦理恶而来。比如:采取偷盗银行的不伦理(伦理恶)的行为来得到救济穷人的好的结果,是永远不能被伦理所接受的。
坏的结果不是行为意向所直接企求的。这一条是指行为人通过行为想要得到的是什么。坏的结果不是行为人所愿意看到或追求的结果。这个意向为确定一个行为的伦理很重要,因着这个意向的不同,同一个行为的伦理性质会被发生改变。也正因为这点,所以在传统的伦理上,会有直接和间接的区别。比如:不能直接杀死无辜者,不能直接绝育等等。这些规定中的直接,不是指行为本身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而是指人的意向。
但是,这个直接或者是间接的意向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个很难判断的事实。比如,一个专卖工业用氧的公司,明知道一家医院买他家公司的氧气是要用作医疗使用,是害人的,甚至还会威胁到人的性命。但是,这家公司很可能说,我的意向就是卖氧气,对别人买去要干什么,我并不感兴趣。然而,这里的问题是,公司明明知道,那家医院要拿去作为临床医疗用氧,是要伤害人的。这个预先认知的事实,能否表明公司在卖商品的时候,绝对没有伤害人的意向?
为此,当今的伦理神学家们对于这个行为的意向持有了与传统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这个行为的意向其实不是由行为所企求得到的目的单独来确定,而是要由对于这个行为将产生的所有可能性的结果或后果之预知来确定。也就是说,所有能被考虑到的可能会出现的行为后果都是这个行为意向的一部分。只有这样,人才能为自己将要执行的行为,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是一个负责任的伦理行为。
均衡理由有三方面的要求:失去的价值不能大于试图获得的价值;在给定的具体时间,地方和情形之下,这行为是把价值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的方法;这行为的使用就长远来看不会破坏要保护的价值。
失去的价值不能大于试图所获得的价值。如果是一种类型的价值,我们可以通过计算,累计的方法得知哪个价值大,哪个价值小。比如,一个人的性命要比他的一条腿的价值大。 五百块钱比二百块钱的价值大。但是,如果在二个不同类型的价值之间做比较,就会遇到麻烦。比如,在爱情和生命的价值之间找大小,对于某些人,在某些情况下就会是困难的。有的人可能会说:“生命大于一切,只要有命在,一切都好说。”但是也有的人会认为,“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那么怎么样在不容易判断出价值大小的情况下,做出这个价值的评估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著名伦理神学家理查德·麦考密克 (Richard McCormick) 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通过假设的测试,假如在和这类似的情形下,人人都做这行为,情况将会如何?考虑到具体文化所偏向的价值;通过人们生活的经验,参考过去在价值矛盾的情形下,哪种做法是为人们最为受益的;寻求他人的经验和反省,这样可以避免自己的私欲偏情;让一个人以宗教信仰的视野来解释伦理价值冲突的意义,并且帮助做出行为的选择等。
行为是把价值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的方法。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之下,这种方法的使用是既能达到意向的目的又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的方法。如果还有其他既能达到意向的目的,又能把损失降低到更小的方法,那么使用前一个方法就不能符合均衡理由原则了。当然,这个最低损失的要求,是在已经给定了的时间,地方和具体情况的条件下而言的。五十年前对于这个情况的最好处理方法和今天对于这个同样问题的处理方法就不同。在北京遇到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法和在乌鲁木齐也未必一样。
这行为的使用就长远来看不会破坏要保护的价值。这个均衡理由的要求是要确定所做的事不是拿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事。也不是只顾眼前不计后果的行为。否则,这个行为就会徒劳无益,而且还会带来更大的不良后果。
我们以抽烟为例来总结一下均衡理由的原则。首先,抽烟所寻求的目的或意向就是为了放松和消遣。但是因着抽烟所带来的反面后果是伤害身体的健康。这样,在放松,消遣和身体健康的二个价值之间,需要做出一个大小的判断。根据生活的经验,一般认为健康甚至生命比消遣或放松更有价值,为此,在得到的价值和失去的价值之间存在了均衡上的不和谐。(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