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伦理的门槛
发布日期:2019-10-21 | 作者:天光网站●王和平 著
(上接第16期/总第411期)
物理恶/伦理先兆恶/本体或实体恶
这个物理恶概念的引入为解决本质恶的问题带来了帮助。为了方便起见,我们下面就采用叫物理恶的说法来表示这同一个东西的三种称呼。物理恶就是行为中出现的恶。所有阻碍人的福祉以及团体福祉的东西就是物理的恶。这些恶在客观上是不应该有的,也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为此,人们对于这些物理的恶之出现表现出来的是可惜,遗憾,痛心。但是这些恶在特定的情形下,还是不能不被允许发生的。比如,当一个人的腿受伤后严重感染,经过医生的诊断,如果不做截肢手术的话,整个人的性命就会受到威胁。这样,这个截肢的行为就是一个物理的恶,但是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又是不能不允许发生的。然而,这个截肢的行为只是一个物理的恶,这个物理的恶并不能说明整个的截肢之治病救人的手术是伦理上的恶。这个物理的恶只有当在不必要发生的情形下,发生了的时候,才使得整个的手术成为了伦理的恶。为此,这个物理恶本身不能说明整个人性行为的伦理性,只有当这个物理恶不允许被发生的时候,这个物理恶才使整个的行为成为伦理的恶,否则,物理的恶就是被允许的,而且整个的行为还依然是伦理的行为。那么,怎么样去判断在什么情况下,这个物理的恶就被允许发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这个伦理恶就不能被允许发生呢?
双果律原则
为了解释这个怎么样判断是否允许物理恶的发生问题,我们这里需要讨论一个叫做是“双果律”的原则。
双果律原则指的是:在同一个时间内,一个行为的执行会带来二个结果。一个是行为意向所追求的好的价值,另一个是为了获得这个价值,不得不随之而出现的一个坏的结果。这个坏的结果是在为了获得好的结果,而采取的行动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负面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行为是否在伦理上应该被允许,就是双果律的工作。
双果律四个条件的推理前提曾经被圣托玛斯在“自我-正当防卫”的案例中使用,但直到十九世纪中叶才被完整形成。这四个条件的表达方式有时会不同,它们是以下的四个方面:
·行为本身是善的,至少是中性的行为。
·好的结果不以坏的结果为手段而来。
·坏的结果不是行为意向所直接企求的。
·均衡原则可以允许物理恶的发生。
我们以伦理上传统的个案对双果律原则的运作做一简单的说明。比如,一个患了子宫癌的孕妇,面临的是做切除肿瘤的手术。这个手术会带来二个结果:好的结果是保住妈妈的性命,坏的结果是在切除子宫肿瘤的同时,孩子也不能不被拿掉。这个个案就是一个需要双果律来解决的伦理个案。首先,切除肿瘤的行为是一个中性的医疗手术,本身不带有任何邪恶。其次,保住母亲的性命是好的结果,这个好的结果也不是以拿掉孩子这个坏的结果为手段而获得,而是因为切除了威胁到生命的肿瘤。再次,拿掉孩子这个坏的结果不是做切除肿瘤手术的初衷意愿,实在是不得不出现的手术负面后果。最后,均衡的原则就是:得到的价值-母亲的性命,失去的价值-孩子的性命。为此,在这二者之间,失去的价值没有大于得到的价值。所以,符合均衡的原则。那么,整体来看,这个切除孕妇子宫肿瘤的手术符合双果律的原则,是一个伦理的行为。这个拿掉孩子的坏结果就是一个被允许发生的物理恶。(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