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伦理的门槛
发布日期:2019-10-21   |    作者:天光网站

●王和平 著

  (上接第12期/总第407期)

  混合型的效果主义者主张,每一个伦理行为都包含有这三个方面。只有当这三个方面相互之间的关系达到均衡协调,整个的行为才算是伦理的行为。

  行为者的意向,就是行为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是行为者借着这行为所企图实现的价值。也正是这行为者的意向,为行为本身赋有了伦理的特性。

  行为本身,就是用什么方法达到行为者最终所企求的目的,或者为实现所企求价值采用的方法。

  具体情形,就是为了达到所企求的价值目的,执行行为时,所处的具体情形。

  这三个要素为确定一个人性行为的伦理,非常重要,缺一不可。只有把这三者一起对应来看,才能客观地判断一个行为的伦理。

  比如,一个人要向希望工程捐献一百万人民币。这个行为本身是无偿地把钱给予。但是,如果这个捐献行为的意向不同的话,那么这个“捐献”行为的伦理就会发生根本的改变。如果,一个人的此举是为了帮助失学儿童去获得教育,那么这个意向是好的,于是这个捐献的行为就是伦理的,有价值的。但是,如果这个捐献的意向所企求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人前的荣誉和光荣,为了获得社会的地位的话,那么这个同样的捐献行为就不能是伦理的行为。这里,也许我们会想,不拘捐献人的意向是自私还是纯正,至少有人从他的捐献行为中受益,那么这个客观上为人带来了益处的事实,是否能使这个捐献行为仍然成为是伦理的行为呢?我们说,伦理的价值不简单的以最后的效果判断,否则伦理就成为了功利主义。光有行为本身和行为的好效果还不能确定整个人性行为的伦理,因为促使人做出行为的意向也是组成整个行为的一部分,这个意向为行为赋有了伦理的特点。

  一个行为是否伦理,必须要由行为人的意向,行为本身和具体情形三者统一综合来看。如果一个人的意向是好的,为了实现好的意向所采取的行为方式,在具体给定的情形下,和为了达到意向的目的不相成不适当,整个行为也不能是一个伦理的行为。比如,在正当防卫中,行为人的意向是好的,那就是要保护自己的生命或者是重大的财产。但是如果,在给定的具体情形下,如果不需要杀死侵略者就能达到保护自己生命或重大财产不受损失的话,那么以杀死侵略者的方式作为实现意向的手段,就不能成为是一个合法的伦理行为,而是防卫过当。但是,如果在给定的情形下,非要通过杀死侵略者,行为的意向才能被实现的话,那么整个的行为就是一个伦理的正当防卫。

  为此,只有在意向,行为本身,具体情形三者之间存在有恰到好处的互为合理关系时,一个人性行为才能成为伦理的行为。其中任何的一个因素都不是整个行为的全部,也就不能成为确定整个行为最后是否伦理的唯一决定性因素。(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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