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伦理的门槛
发布日期:2019-10-21 | 作者:天光网站●王和平神父 著
(上接第23期/总第394期)
第七章:伦理法律
为此,圣经上所描绘的伦理智慧和知识和所有人类的伦理经验是非常相似的。但是,如果说基督宗教的伦理与普遍伦理有不同的话,那最首要的不同就是很清楚的基督教之福音特点。但这特点也不能影响到伦理趋向,态度,目的以及具体的伦理抉择。这只是为有基督信仰的人们,在做伦理决定的过程中,加上了清楚的基督教色彩而已。
所以,基督教伦理和人类普遍伦理学的区别不在于它的目的或者准则内容。如果说有一定区别的话,那就在于,它所考虑的伦理生活的背景架构有所不同。因着对基督的信仰,基督徒事实上会面临到一些不同的伦理责任,在一些事情上要作出不同的伦理抉择。
为此,就从圣经和基督教伦理的关系层面而言,圣经能帮助基督徒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谁,也为理解伦理生活提供了特殊的背景框架,也为,为什么要做伦理人提供了动机和理由。但圣经不为基督教伦理提供任何新的伦理原则和内容。圣经中所有的伦理教导都是符合人性理由的,都已被适用于任何人的自然律表达了出来。
自然律
在天主教的伦理神学中,自然律在制定确立伦理原则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自然律以人之本性的倾向为基础,不需要用到任何宗教的理由。为此,它就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向任何人宣布伦理准则。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个对于人人都有效,都适用的研究伦理的方法,走进伦理的渠道,我们人类才有可能坐下来一起就有关伦理问题展开讨论。
自然律是个非常模棱两可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然律既不是“自然”又不是“法律。” 它不是“自然”因为自然道德律并不能和生理的,化学的,生物的那些表达自然世界怎么样工作的公理,定律,定理,规则和规律划等号。它不是“法律”因为它也不是一个来自于立法委或者人大常委所制订的法律条文。
在天主教的伦理神学中,我们认为伦理责任的最终来源是天主。天主在自己的计划当中,对于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宇宙应该如何工作和行事,都有了安排和旨意。这个天主的原始计划或者旨意就叫做“永久法律。”自然律就是人借着人性的理由参与到这“永久法律”的方式。然而,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人们对怎么样通过自然律来参与天主的“永久法律”的方式有着多种不同的解释。
在历史中,曾有二种自然律的解释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这二种解释都扎根于古代的思想。西塞罗(Cicero)和乌比安(Ulpian)是这二种自然律解释的代表。西赛罗认为,自然律就是人类运用理由来参与“永久法律”的方式。这人性的理由就是所有能给予我们做事理由的东西,包括我们的理性,感情,直觉,态度,姿态等等。这种解释自然律的方法叫做是“理由的秩序”解释法。另一种方法,来自于法理学家乌比安。他认为自然律是人和动物共同分享的法律。也就是说,动物怎么样遵守客观的自然规律,规则,定律,公理等,人也要同样的遵守。这样一来,就把物理,生化等自然界的规律,原则等作为了伦理的原则。这叫做是“自然的秩序”解释法。
圣托玛斯 (Thomas)把这二种解释自然律的方法都给予了继承。在他的著作中(神学大全),有时用到“理由的秩序”解释法,有时又用到了“自然的秩序”解释法,这样一来,为天主教伦理思想的统一带来了困难。
圣托玛斯用乌比安的“自然的秩序”解释法来规定性伦理和临床伦理学原则。这种解释认为,天主借着自然界的规律已经给我们彰显出了他要我们怎么样去做的旨意。为此,人只有遵守这些写在自然规律中的天主旨意来行事的责任,而没有人为改动的权利。比如,按照自然规律,说话的官能是为了告诉真理的,生育的官能是为了传生后代的,为此,撒谎和任何人为阻止生育的行为都是不伦理的。总之,任何违反自然秩序的行为都被认为是伦理上邪恶的行为。因为违反自然秩序就是在公开冒犯,反对自然的主人——天主。这也是为什么在天主教的传统伦理教导中,在性问题上没有小事的原因之一。教会在性伦理方面的教导就是以这种“自然的秩序”解释法为基础的。
圣托玛斯有时也用到西塞罗的“理由的秩序”解释法来解释自然律。这种方法主张,人有能力根据适合人的方法——也就是人性的理由,去参与天主的永久法律。在这个解释中,理由是人内在获得真理的一种能动的倾向,是捕获整个事实真相的能力。理由包括观测,研究,分析,逻辑,感情,直觉,态度,姿态,共识等一总能够给予我们整个事实真相知识的东西。(注意:这里的“理由”不是简单的理性思考或者是逻辑推理,而是所有人性的理由。)这样一来,自然界所给予的一切,不一定是直接彰显给人类应该做什么的伦理原则,而是作为人类凭借自我能力认识,洞察到天主在人身上所行旨意的条件和根据。人通过这些天主已给出的条件,迹象去以天主赐予人性的所有智慧洞察出天主的计划或旨意。也就是说,自然秩序不能被当作是伦理秩序一样的看待。人能有创造性的,在理由充足的条件下,干预自然秩序,使之成为真正的人性化。理由所发掘的“自然”是一个把人的全部真实复杂性,考虑其中的“自然”事实。
圣托玛斯在讨论有关社会正义方面的问题时用到了这样的解释。而且这种解释在教会官方有关社会正义的训导文献上也被使用。比如,教宗保禄六世在有关社会正义的通谕 《民族发展》一文中,就对自然律作出了一个能动性的看法。他主张,人对于自然过程的具有创造性的干预,能使人达到人性的圆满。(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