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伦理的门槛
发布日期:2019-10-21 | 作者:天光网站●王和平 著
(上接第17期/总388期)
我们也许不能改变了所有社会的罪,但是我们需要在社会罪的问题上有所作为。虽然在文化、风俗习惯、制度、社会结构、社会大气候面前,每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渺小的,但是,我们至少能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力所能及的地方做起。比如,在说话上,要避免用带有歧视性的敏感语言;在生意上,绝不再和不正义的风气同流合污,伤害欺骗消费者等等。
本罪
本罪就是自己犯下的罪。人人都是罪人,人人都有意无意地做出违反爱德的行为。传统的教会伦理为我们提供了判断罪过大小的方法。要判断一个罪过的大小,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事情性质的大小;人的自由程度;人对事态的认知能力和程度。这三个方面的考虑很有价值。这个判断罪过大小的方法既尊重了事情本身的事实,又尊重了人的因素(认知和自由)。
重罪
重罪是指在大事情上,(生命,财产,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带来巨大的损失),一个人明知事情的严重性(这里,不但指理性的认知,更重要的是心的认知),故意的(情感,理性,外在压力,毒品成瘾,坏习性等等的影响都被考虑其中)去导致的行为。这样看来,很少有人会完全符合这样的条件。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也许确实也有这样的人存在。但是,如果真有其人的话,那么,这罪首先来自于一个人的内心邪恶。这个邪恶表现在,对于世界的疾恶如仇,对于人类的深仇大恨。对于自己的冷酷无情。这样的人内心没有了爱,把自己极端地从爱中封闭和隔绝。尽管这样,我们也无法就一个行为而来判断任何一个人的内在世界。我们在人的伦理认知和自由一章中曾经谈过,我们没有能看到他人心灵的窗户,我们无法知道他人的内心世界,也无法就人的灵魂状态给予任何的定论。一件坏事不能使一个人成为坏人;一件好事也不能使一个人成为好人。邪恶和德性一样,是一个人内在的个性素质,人品质量。就如德性需要修练一样,邪恶也不是做一件事就能成就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虽然“好人能做坏事,坏人能做好事”的事实并不足以否认人世间还是有好人坏人之分,但是只凭一件事就给予一个人好与坏的盖棺定论是片面的、不客观的。(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