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伦理的门槛
发布日期:2019-10-21   |    作者:天光网站

王和平 著

  (上接第19期/总366期)

  第五章:伦理良心

  人要按照良心做事,是一个大家普遍接受的伦理定论。人的伦理责任并不是来自于对于事情真实性的认识错误,也不来自于为了做出伦理抉择而进行的推理,分析和方法上的错误,而是来自于良心的错误。良心的错误是指一个人没有按照良心所要求的那样去做事儿。为此,良心在判断伦理责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良心到底是什么呢?

  良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我们在良心的问题上往往是说得甚多,知道得甚少。在生活中感觉到了良心在工作。比如,撒谎时的忐忑不安;在生意上欺骗人时的心虚;无票乘坐火车或者公交车时所带来的内心的不安;司机撞到人逃跑后的内心感到恐惧、后悔、不安和自责等等。这些现象里都包含有良心工作的成分。我们说良心在伦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伦理的责任来自于良心的不诚实。但是,我们在生活中却常常被给予了很多绝对的伦理原则来遵守。这样看来,伦理责任似乎不是来自于良心,而是来自于伦理法律,因为,一旦当我们触犯了伦理原则,那么我们就是有故的罪人。于是,我们就会想:良心在判断伦理责任时是否还算数?良心和伦理法律的关系在人的伦理行为当中到底是怎么样的?我们将在第七章中,专门来讨论伦理原则在伦理领域中的意义和作用。但是,这一章里,我们要专门来讨论良心的伦理意义。

  良心和超我

  在研究伦理中,存在着一个很大的困惑,就是我们很不容易分辩出,一个声音是来自于我良心的呼唤,还是来自于超我的权威。良心是一个人的行为导向,如果分不清楚什么是来自良心的呼唤,什么是来自于超我的权威,那么,我们的良心在伦理层面就很难达到成熟。一个成熟的良心应以是否具有做出自我认为有价值的事之能力为标准。一个成熟的良心,应该具有明辨,选择,能够借自己行为的能力说明自己的角色。成熟的伦理良心是在团体中,在与其它伦理智慧来源的对话中形成和实践的。

  心理学帮助我们认识到,人的良心之成熟过程和其它所有人性因素的成熟一样,是一个从被动到主动的过程。具体来说,良心成熟的过程是这样的: 开始时我们是把外在的权威声音看作是对与错的标准。我们知道这样做是对的,因为权威这样让我们做的,或者是因为人人都是这样做的。我们知道不能这样做,因为权威不让我们这样去做,或者他人都不这样做。主动而成熟的良心之行为不是来自于他人的命令,也不是来自于人云亦云,而是真正做出我“想”要做的属于我自己的行为,不管他人怎么说,怎么做。如果一个人在自己的一生中所做的事都是按照他人的吩咐、指使下,或者在团体的希望、迫使下所做的,自己从来没有做过一件按照自己意愿所做出的事的话,那么,这个人伦理良心就不成熟,因为他(她)从来没有做出过一件真正是属于自己的伦理决定和行为。他(她)所做出的一切都是别人借着他(她)的手所做出的别人想要做出的行为。但是,伦理必须是个人性的,伦理以事实而说话,因人的要素而赋有其特性。没有个人性因素的参与,就没有伦理的产生。伦理的意义和价值之一就是帮助人能充分的挖掘,运用自我的自由去做出真正属于自我的负责任的行为。

  弗洛伊德(Freud)学派把人的性格分为三种结构:本我(id),自我(ego)和超我(superego)。 “本我”——潜意识思绪的原始程序——满足需求的倾向。“自我”——意识层面上的原始需要之倾向和社会要求,真实物质世界之间的平衡。“超我”——另一个高压在我们头上的自我,作为我们内在的检查官用强有力的武器——罪恶感,来管制我们的行为。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我们逐步地吸收了大量的“应该”和“不得不”,因为我们在成长过程中一直是在权威人士的控制影响之下——首先是父母,后来是其他的权威——老师、警察、老板、修女、神父、教宗等等。罪恶感自然而然地因着我们的行为而产生。当我们做了权威告诉我们所做的事时,权威会对我们说“很好。”当我们没有按照权威人士所吩咐的去做事,权威不但会对我们说,“你坏”而且也使我们产生了罪恶感。(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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