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伦理的门槛
发布日期:2019-10-21   |    作者:天光网站

王和平 著

  在使用财产的过程中,虽然人具有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但是,拥有权和使用权是不同的。在所有财物供给所有人的大前提之下,来合理使用自己的财富。要知道,有多大的能力负有多大的责任。我们每个人所有的财富不但供我们自己的生活所需,也是为了供其他人的所需。要慷慨大方地照顾到他人,特别是那些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人们,那些急需的人们,社会上的边缘人士,穷苦的人们等等。“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悲惨情景绝不是所有人(富人们)愿意看到的。

  一个和谐的团体和社会需要的不但是真理、正义,而且也需要仁爱。财富在世界上的不公平分配,金钱在人手中的相差悬殊,本并非是为了让一些人营养过剩,而另一些人食不裹腹,这现象其实是为了在人与人之间开启相互依赖、相互帮助、相互搀扶、相互给予和接纳,相互关爱的机会。

  快乐

  能给人带来快乐的不但是金钱,所有人性需要的满足都可以给人带来快乐。人性的需要有很多,包括肉体,心理和灵性上的满足。比如,温饱的需要,性的需要,权利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荣耀的需要,被爱的需要等等。有需要就需要满足,不足或者是过剩都是二个不恰当的极端,应该被回避。人的需求或欲望有很多,我们这里只试图讨论有关性的需要和权利的需要。我们之所以把这二个需要拿出来给予特别关注,是因为当今社会在这二个欲望上问题重重,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

  性的欲望

  性是一种爱的能力。性不但是生理的需要,也是心理和感情的需要,是整个人的需要。我们是男人或者女人,不是因为我们具有男性或者女性的生理、心理和情感的特征,而是因为我们是男性或者女性,我们才享有了男性或者女性的生理、心理和情感特征。为此,我们可以说,性不是我们有什么的问题,而是我们是谁的问题。性整体地表达在一个人的方方面面。性可以从肉体上、心理上、情感上表达出来,也能从这些层面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

  性是人之所以为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性可以使人有激情,有感情,有同情,有互动。性是表达自我,接触他人的一种爱之能力。性的意义有二:一是,为了一个全人的完满幸福生活(爱);二是,借着爱,为人类延续后代(生命)。

  为此,几时性的需要有所满足,几时因着这性之所以存在的终极意义而带来的责任就会摆在我们的面前。如果“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个大众所能够达成的共识的话,那么,在性的满足上,我们是否也要负责?责任从哪儿来?负什么责?如果人要为任何的行为负责的话,那性行为也不例外。

  如果人也要为性行为负上责任的话,那么这个责任,从性的本质意义上论起算是合情合理,不为过分的。性的本质意义在于爱和生命。爱是夫妻之间相互的完全给予与接纳。生命是爱之结合可能会产生的结果。这样的话,一个负责任的性行为或者性的满足就被限定在了这样的一个范围之内,那就是:具有担负起完全给予和接纳的爱之能力;具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

  未成年人是否能为性行为负起责任?首先,是否具有完全给予和接纳的爱之能力?未成年人恐怕由于生理、心理、情感的不完全成熟,未必真正懂得什么是爱,也不一定能做出完全的给予和接纳的决定。因为一般说来,他们不具备为终生大事作出决定的能力。其次,是否具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能力?为未成年人来说,这一点恐怕更是个问题。未成年人本来还是个接受父母抚养的孩子,还是个接受基本教育的学生,怎么能有能力和条件去抚养和教育自己的孩子呢?

  为此,未成年人的性满足,一般来说是负不起责任的性需要之满足。就其实,与其说,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是为了真爱,更好说,大部分的人大概是处于一时的冲动,或者是对性的好奇而已。很可能他们找到的不是终生的真爱,甚至他们会为自己负不起责任的性行为后悔一辈子。

  为此,对于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是家庭、学校、社会所应该极为关注的问题。其中家庭是人性最好的学校,是培养真爱最好的地方。未成年人所要负的责任,大概于他们的监护人也并非没有关系。为人父母有教育孩子的责任,而且必须要为此尽到义务。学校作为育人的专门教育机构,更应该有责任给予学生教育。如果说家庭中给予的教育是人性的培育,那么学校给予的就是知识上的教育。社会是人生的大学,人人都有责任,为社会营造文明、道德的气氛;人人都有关爱,教育青少年的义务。

  婚外情的性行为是否能负起它的责任?也许有人会说,能,因为他们真的愿意完全的给予和接纳,也具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但是,就从性的本质意义的层面上来说,恐怕答案是否定的。这个不能的理由有三:

  一是,婚外情并不能算作是完全的给予和接纳,那怕他们可以海誓山盟,那怕他们可以海枯石烂,家里有着妻子或者丈夫的事实是无法被否认的。完全的爱所要求的是专一,永久, 不可分开的爱。

  二是,抚养教育孩子。一但有了孩子,谁来抚养。有谁能承担了做孩子父亲或者是母亲的抚养教育角色呢?没有任何一个人能,除非是孩子的父亲和母亲本人。

  三是,即使对以上二个责任都能担负得起,也是不能被伦理所接受的,因为能承担起责任的事儿,不一定是人有权利去做的事。

  夫妻之间的性满足。一般说来,夫妻之间的性责任主要来自于是否有能力抚养教育可能出现的孩子。在性的本质意义中,在爱和生命的二个目的之间,没有轻重之分。这样一但当爱和可能出现的生命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就不知道是谁要服务于谁。比如,当夫妻之间需要爱的表达,但是又没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时,这个性行为应该如何进行?还是否有这样的权利进行?在人工避孕被认为是人为阻挡自然美善(爱和生命-不能完全给予和接纳的表达,人为阻止生命的出现)之情况下,教会的教导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妻之间也没有权利进行性行为。 牧灵工作者可能会建议说:大概从整体全局出发,为了夫妻,家庭成员,以及社会的更大益处,用人工避孕的方法也可以进行。也许夫妻自己说:我们要听从我们的良心去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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