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
发布日期:2019-10-24   |    作者:天光网站

  “十诫”一词始自依肋乃,在《圣经》上没有这一名词,而只是用“十句话”一词(《出谷纪》34:28﹔《申命纪》4:13﹔10:4 ),来指示天主的十诫,这种说法亦见于希腊译本。“十诫”两次明显地见于《圣经》(《出谷纪》20:2-17:《申命纪》5:6-21)。这两次的记载彼此间有些微的出入,比如:守安息日的理由在《出谷纪》里记载的是因为天主用了6天创造宇宙万物,第7天则休息(30:11)﹔在《申命纪》却是因为天主以祂大能之手救了以民脱离埃及(5:15),同样在禁止贪他人财物的诫命上,《出谷纪》20:17,将贪他人之妻子放于家产之后,在《申命纪》5:18,却将妻子置于一切财产之上。至于在孝敬父母的诫命上,《申命纪》5:16的记载比《出谷纪》20:12所记载的要长,还加上了“应照上主你的天主吩咐你的……获享幸福”。其中虽有这些细小枝节的区别,基本上是完全一致的。

  在希腊译本撒玛黎雅五书及纳市纸草纸上,也是如此叙述的。在这些抄本及文件上,禁止奸淫、偷盗及杀人的位置虽然各异,但其本质不变。

  既然《圣经》上是以“十句话”来指天主十诫,很容易使我们想到原来的十诫,即天主在西乃山上所颁布的十诫,一定是简短的。反观现在《圣经》上的记载,比原来叙述还要长,绝不能以“十句话”来称之。故此学者们的意见是:一定有一个“原始十诫”的存在。而在这之外,《圣经》的作者在天主的默感之下,之后又加以增补及扩充。它的原来面貌应是:

  (1)不可敬拜他神。

  (2)不可影刻偶像。

  (3)不可妄呼上主。

  (4)遵守安息日。

  (5)孝敬父母。

  (6)不可杀人。

  (7)不可奸淫。

  (8)不可偷盗。

  (9)不可作假见证。

  (10)不可贪财。

  这“十句话”是天主亲自刻在两块石板上(《申命纪》4:9-13;5:4,22,24﹔9:11 ﹔《出谷纪》20:1,亦见《申命纪》10:1-4;《出谷纪》34:1,27,28)而这两块石板被放入约柜中、被人抬着游行或迁徙、故此石板一定不会太大、或太重、也正因如此、现在《圣经》上对“十诚”的冗长记录,是不会完全被刻在两块不太大的石板上的,这也是学者们坚持应有一个“原始十诫”的理由之一。这两块石板被保存至撒罗满时代(列上8:9,21)

  十诚的性质

  1.宗教的法律

  它是绝对宗教性的法律,因为它是天主亲自以有形的最大威严,在西乃山上颁赐给以民的法律。梅瑟将以民集合于山下,准备接受天主的法律(《出谷纪》19:17),整个西乃山冒烟冒火,天主在烟火中降在西乃山上(《出谷纪》19:18;《申命纪》5:4)全山猛烈震动,角号四起,天主借雷霆向以民训示(《出谷纪》19:19;20:19 ﹔《申命纪》4:12;5:22),宣布十诫之后,并亲手将之刻于石板之上(《出谷纪》31:18﹔《申命纪》4:13)。然而,以民竟向邪神敬拜,梅瑟将两块石板摔碎,以表示对不忠民族的震怒及反感(出32:19)。天主重新将十诫刻于石板之上(《出谷纪》34:1),交给梅瑟慎重的保存于约柜之内,以资不忘,并表示以民对它的最大的尊敬之心。(《申命纪》10:5)

  以民看见这些惊人的现象后,实在怕的要死(《申命纪》5:24,25),对天主起敬起畏,衷心承认天主的伟大及衪绝对的主权,因而全心许下要谨守天主的法律(《申命纪》5:27),并许下亦要如此教训自己的子女(《出谷纪》2:36;13:8;《申命纪》6:7,22 ﹔11:19 ;14:10:等)。因着这些法律的隆重颁布,天主正式拣选了以民作自己的特殊产业,司祭的国家,圣洁的国民(《出谷纪》19:5,6),将来天主对以民的降福与否,完全在于以民是否全心守此法令(《申命纪》4:1;5:30;8:1;16:20;22:7;30:15,亦见《依撒意亚》18:19;20:11;33:16,19《肋未纪》18:5),以民也明知“十诫”的存在为他们不是重担苦轭,而是天主特别的恩惠,因为它是惟一导致人们获得生命幸福的途径(《申命纪》10:13)。

  由此可见“十诫”是直接来自天主的宗教法律,而不是经过人的智慧及哲理的逻辑而推断出来的人文伦理法,它远远超过人类的法律,因为它是天主亲自向以民及人类启示的生命之道。

  2.明确的法律

  “十诫”是明确的法律,而不是有条件的:“你应做什么,你不可做什么”,更不是:“你若做什么……”这由十诫的导言就可以看得出来:“我是上主,你的天主”(《出谷纪》20:2),所以你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等。这句话后来在全部《圣经》上,竟成了天主对一切人类是启示的开场白,因为它明确的表示出来,唯天主独尊,只有衪是全能无上的大主,衪的意旨为人类就是明确的命令,人必须遵守。

  “十诫”十分明确及毫无疑义的特点,在一切其它东方文明古国的法律上是找不到的,即便是有也是些微的表示,绝无“十诫”般的整体法律的出现。究其原因,不外是因为其它一切法律都是人为的,唯十诫是直接来自真神天主所启示的。“十诫”所约束的是人的良心,而其它古老文明的法律,却只能约束人的外在行为。并且《圣经》上的其它法律,也都无不以十诫为基础及出发点。在新约中耶稣及宗徒们多次引用了“十诫”,并清楚指出遵守 “十诫”是获得常生的唯一途径(《玛窦福音》19:18,19;《马尔谷福音》10:19﹔《路加福音》8:20﹔《罗马人书》13:9;《雅各伯书》2:11),并将“十诫”的全部内容,总括于爱天主及爱人的两条新诫命上(《路加福音》10:27,28 ﹔《玛窦福音》22:40)。

  3.十诫与以民的关系

  由谷木兰的文件及纳市纸草纸上,我们可以知道后期的犹太人对十诫是十分重视的,他们不但熟悉十诫,而且要天天背诵,并用来教训自己的子女(《申命纪》4:9,10;见《箴言》1:8;6:29)。君王时代的以民更应在进入圣殿时按十诫来省察自己的良心(《耶肋米亚》7:9 见《圣咏》15 及24 篇),离开圣殿回家时,将十诫默存于心,按照它的训示生活(《欧瑟亚》4:2)。特别是每逢7年,即在豁免年的帐棚节期内,以民要集合与天主重申盟约,要重读天主的法律(《申命纪》31:10-13),构成这法律的主要核心部份,就是天主十诫,诵读这些法律又是此一庆典的主要项目。由此可见十诫为以民实在是生活的中心及生活的指南。(摘自《圣经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