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伦理的门槛
发布日期:2019-10-21   |    作者:天光网站

●王和平 著

  (上接第2期/总第421期)

  人的伦理责任来自于对爱之召叫的回应。法律不是人犯罪的原因。使人犯罪的其实就是人自己。罪的行为是违反爱的内心世界的外在表达。人内在的自私心理是犯罪的祸首。自私使人把对他人的关爱转向了自己。对待自己像春天般的温暖,对待别人象秋风扫落叶一样。戒备、封闭、警惕、挑剔、责难、嫉恨、猜疑、恼怒、利用、操纵、不公义等敌意是对他人没有爱的一些征兆。凡事要首先为我的好处着想:首先看到的是我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别人为我做什么?等等是不爱他人的看事和做事之态度。自私之人的人生哲理是:爱别人不如爱自己。别人好不如自己好。相反地,一个有爱心的人常常把别人看作是自己。从他人的痛苦中感到了痛苦,从他人的遭遇中看到了自己的遭遇。怜悯、理解、感同身受、急别人之所急、想他人之所想、与乐者同乐、与忧者同忧等等是爱心的一些征兆。有爱之人所追求的是:我能为他人做什么?在任何一件事情上,我能为他人争取到的最大益处是什么?有爱之人有着明确的生活价值和做人的真理,那就是:施与比接受更有福。人来到世界上的目的不是为人服侍而是为了服侍人;不是为了被人理解,而是为了理解他人。“己之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先施与人”是按照良心做事的最基本的原则。“从来不做有伤他人之事”是伦理生活的最底线。

  良心的法律是判断一个人伦理状况的标准。所有的从圣经或者是自然律而来的伦理原则是人类伦理智慧的结晶。它们告诉做人的意义是什么(要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人应该做什么样的事之标准。这些伦理的原则为我们指明了做人的方向和做事的准则,是我们良心培育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前人或别人所总结出来的人生伦理的智慧具有普世性的特点,是整个人类的伦理智慧之结晶。是我们培育伦理德性,怎么样去做事的指路明灯。

  但是,每一个人是普遍当中的特殊,特殊当中的普遍。每一个人,每一个个案既具有普遍性的一面,也具有特殊性的事实。这样一来,我们就不能够用普遍性的伦理真理来判断特殊个案的伦理了。为此,我们要避免两个极端现象的发生:一个是,我是特殊的人,我的个案是特殊的个案,所以,在我的伦理问题上,谁也不能说出什么。对也是对的,错也是对的。这样一来,自从人人都是特殊的,每一个人的个案也是特殊的,那么我们在伦理问题上就没有办法说什么了。这样的话,伦理就变成为不可知论。谁也不能说什么,因为人类在伦理上没有了能共同持有一致的东西来作为平台进行对话。另一个是,因为人人都是人,所以为人普遍适用的伦理智慧也同样适合于任何人,适合于任何的情况。这样一来,就要搞一刀切,不尊重每一个人的特殊性,以及每一个个案具有特殊性的事实。

  伦理因着事实而说话,因着人而赋有其伦理的特性。拒绝伦理准则就是拒绝人类伦理的智慧,就是要否认作为人类一员的事实,从而从人类的伦理中退场。反过来,如果接纳伦理的准则,把伦理的原则作为是为每一个人,在每一件事上做出伦理判断必须遵守的准则的话,又没有尊重人本身的因素以及个案的具体情形:情感、认知、自由、意向、情形、动机、结果、良心的状况等等。我们知道,即使是同一个个案,行为人的意向不同,个案的伦理性也会不一样。

  有关如何看待和使用实质性的伦理原则,不同的派别也有不同的主张:义务论认为,有一些行为本身就是邪恶的,与行为人的意向,个人因素,情形没有任何的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本身的因素,或者是具体的情形都不足以使一个邪恶的事变成好事。这些邪恶的事是人没有办法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时间,地点,任何情形下给予苟同的。为此,这些伦理原则就是判断伦理行为的唯一标准。

  但是,反对这种主张的意见认为:世界上就不存在什么是本身就为邪恶的东西。充其量也只是“物理的恶,”但是“物理的恶”只有在具体的个案当中,按照均衡理由的原则,才能确定是否允许被发生。如果在具体的个案中,行为符合均衡理由的原则,那么这个“物理恶”就是允许被发生的,因为整个的人性行为是伦理的。

  效果(功利)主义者认为,在具体个案中要怎么样做,只是一个过程,不是伦理所关注的关键。伦理的唯一目的就是能做出“爱”的事。什么事是为最多的人带来最大利益的事,什么事就是“爱”的行为。为了达到这“爱”的目的,根据具体的情形,人所做的一切都是伦理的。(未完待续)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