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的《圣经》基础
发布日期:2019-10-21   |    作者:天光网站

  每一种宗教伦理观都有它自己的本位,而神学理论基础就决定了这个本位,扮演其来源与奠基的角色。

  基督宗教伦理学从《圣经》那里获得了它的本位,从而我们也就挖掘到了能涵盖基督徒伦理生活的特征和构成基督宗教伦理基础的一些原则。

  一. 旧约中的伦理思想

  旧约表现了一种很强的,而且是逐渐发展起来的思想模式,那就是伦理律法完全起止于雅威(上主之名,亦译“耶和华”)。天主借着在西乃山与以民订立盟约以及先知、圣祖留下的教训,彰显了衪的意旨并颁布了衪的法律。对任何宗教及其伦理观来说,神的概念都是非常重要的。以色列民族对天主要有着非常清晰而独特的理解:天主只有一个,衪是圣善的并且赋予受造物分享其美善的权利。“对于以色列人来说,这位圣善的天主不是抽象的,衪向选民揭示了自己是一个永生、公义及施予拯救的天主。”因此,由雅威所颁布并由衪的意旨来约束监督的法律自然也是圣善的。

  以色列的法律有其社会生活的背景,这主要体现在当时的以色列民族中众多的社会习俗和传统上,诸如奴隶制和多妻制。另外,以色列人的法律也受到了他们生活在流徙地法律的影响,但是以色列人认为这些经过改进和采纳的法律也和天主的意旨息息相关——这些法律从上主那里就有了某种约束效力,天主把这些法律也写进了犹太经书(梅瑟五书)中,因此无形中也就承认了这些法律。

  因此,旧约伦理观也不是来自独立法律的。不过,旧约伦理观与当时希腊及现代一些哲学伦理观截然不同。当时的伦理观企图从“善”这个概念开始,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上来建立伦理道德观。”旧约中伦理观确信,它的伦理标准由天主所颁布并以衪的意旨为最底层基础。在犹太宗教中,这种宗教和伦理之间的紧密联系会督促人毕生全面成圣。“你必须成圣,因为我上主,你们的天主是圣的”(肋19:2;另参见11:44和20:26),因为以色列是被天主从列邦中所拣选并且奉献给天主的民族,所以以色列人必须过一种无愧于被拣选的生活,而那些法令律条便成了一种寻求“在主内行走”(参看创17:1;申10:12,13:4,和依2:3)的途径。犹太法律书和诫命中就表达了这种成圣之径。

  1.盟约——旧约伦理的基础

  旧约伦理的核心在于十诫和梅瑟律法,这项律法被认为是对天人立约的正式文献记载。以色列民族在生活中必须遵守这一律法,因为律法中有其参与角色和限定责任。对此律法的忠贞不渝遵守是天主遵守诺言的条件(这些诺言是在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的盟约中天主所应许的)。这个梅瑟律法是由旧约梅瑟五书中的律令条例所组成的,因此“犹太法律书”也泛指梅瑟五书,旧约中除梅瑟五书外,没有任何其它重要律法。

  天主和以民之间订立的盟约具有两国、两个首脑签立条约的形式,但是,是以天主的自由行动而开始的,天主拣选了衪的立约伙伴——以色列,以色列被拣选的第一步是天主把亚巴郎从美索布达尼亚的故乡召叫出来,天主已经预定他为一个民族的族长和祖先(创12:1-3;15:7-21;依51:1)。以民被选的最后一步是天主通过他大能的手臂将以民从埃及人手中拯救出来,并在西乃山上与其订立了盟约(申4:37-40;则20:5)。上主这位伟大的君王为衪自己收养了一个民族做衪的子女(申7:6)的。在以民被选这件事上,以民本身没有任何功绩与资本,只是出于天主的自由意志与爱,因为天主只想让以民在衪的救恩史中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待续)(摘自《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一卷,(德国)白舍客著,卓新平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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