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理》
发布日期:2020-12-08   |    作者:天光网站

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第一部分

人的被召叫:在圣神内的生活

第二章  人的团体

(上接第7/总第495期)

第一条  人与社会

       没有恩宠的帮助,人不能“明辨介于懦弱和暴力之间的窄路,前者向罪恶低头,后者流于与罪恶搏斗的幻想,实则使之变本加厉”(百年通谕25)。这是一条爱德的道路,就是爱天主和爱近人的道路。爱德在社会诫命中占着最重要的位置。爱德尊重他人和他人的权利。爱德要求实践正义,也唯有爱德能使我们做到。爱德启发自我奉献的生活:“不论谁,若想保全自己的性命,必要丧失性命;凡丧失性命的,必要保存性命”(路1733)。

    

       天主三位的一体性,和人与人之间所应建立的兄弟友爱的情谊有某种相似之处。

       人按照其本性发展自己,就需要社会生活。某些社会团体,如家庭和国家,更直接地适于人性。

       “人是,且该是所有社会组织的本原、主体及宗旨”。

       应鼓励人们广泛地参与志愿的社团和组织。

       按照辅助性的原则,不论是国家抑或较大的社会,都不应取代个人和中间团体的主动性及责任感。

       社会应让人们容易地修练德行,勿横加障碍。应由一个正确的价值等级所启发。

       在社会风气为罪恶所腐化的地方,就要呼吁人心的皈依,和恳求天主的恩宠,让爱德激励正义的改革。离开福音,就没有解决社会问题的答案(百年通谕)3

第二条 参与社会生活

        一、权威

      “社会中若无赋有合法权威的人,保障法纪的稳定,并采取足够的措施,促进公益,社会生活将没有秩序和成就”(《和平于世》46)。

       所谓“权威”是指一种资格,凭着它,人或机构给人们制定法律和施予号令,并要求人们服从。

       任何人的团体都需要有权威来治理。 权威以人性为基础。为国家的连带责任,权威是必要的。权威的任务是尽其所能确保社会的公益。

       道德秩序所需要的权威,是从天主来的:“每人要服从上级有权柄的人,因为没有权柄不是从天主来的,所有的权柄都是由天主规定的。所以谁反抗权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规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处罚”(罗131-2;参阅伯前213-17)。

服从的义务要求众人给予权威应有的荣誉,对行使职权的人表示尊敬,并依照他们的功绩,表示感激和善意。

       有圣克莱孟教宗笔下的一篇祷词,是教会为执政者最古老的一篇祈祷文(参阅弟前21-2):

“上主,请恩赐他们健康、平安、和睦、安定,为使他们顺利地行使祢赐给他们的统治权。师傅,永世的天上君王,是祢赐给了世人之子光荣,荣誉和统治大地的权能。上主,请指引他们的计谋,不离美善并依祢所悦纳的,为使他们在以虔敬、和平、温良,行使来自祢的权力的时候,幸获的垂怜”(圣克莱孟教宗,《致格林多人书》611-2SCh167198-200)。

       权威固然反映天主所钦定的秩序,“政体的确定及行政人员的遴选,可由国民自由抉择(牧职宪章743)”。

       政体的多元性,在伦理上是容许的,只要它们符合采用此体制的团体的合法利益。若政体在本质上违反自然律、公共秩序以及基本人权,那么,强行此政体的国家便不能达成其公益。

       权威并非从自身取得其道德的合法性。它不得专横妄为,而应为公益服务,做为一种“道德力量,此道德力量的基础是自由及责任感”(牧职宪章742):

       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由此显出,它的力量乃得自永恒律。如果立法偏离理性,则应宣告为不义,因为它不再符合法律的定义;而更好说是一种暴力(STH1-2933)。

       若权威寻求有关团体的公益,并采用道德上容许的方法来达成此目标,这时权威的行使才算合法。如有掌权者制定不义的法律,或采用违反道德秩序的方法,这些措施没有束缚良心的力量。“在这情况下,权威自动消失而转变成为迫害”(《和平于世》51)。

       “更好每个权力受到其它权力及其它合法权力的制衡约束,使它维持在正确的限度内。这便是所谓‘法治国家’的原则,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无上权威,而非个人独断的意愿”(《百年通谕》44)。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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