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以骅:我国宗教治理法治化的发展历程
发布日期:2025-04-30   |    作者:天光编辑部

(上接第8/总第614期)

       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而言,政策具有较大柔性,而法律具有较大刚性,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对接、转化、递进的关系。宗教政策并非“朝令夕改”,具有一定稳定性;而宗教法制也并非“一成不改”,存在着“释法”“修法”和“行政裁量”的空间。

       总之,在我国宗教工作日益走上法治化道路,开始形成以法治为主的格局之时,政策仍是重要的管理工具,可以弥补法律法规不能及时调整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不足,而宗教政策与宗教法治的互补和互动是我国宗教治理的发展方向。      

       三、我国宗教治理的制度面

       我国宗教治理的“刚柔并济”的特点,比较集中地反映在我国现行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上,并且越来越呈现出制度化趋势。政策化、法治化、制度化“三管齐下”,是当前我国宗教治理的主要特点。在党对宗教工作的全面领导下,目前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和宗教团体自我管理制度两方面内容。

        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主要指党和政府为处理宗教事务而设立的建制,包括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政府部门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两高”司法解释等构成)、组织机构(立法、协商、决策、管理、执行等机构)、工作机制(“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以及对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的制订→执行→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等要素,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宗教团体自我管理制度,主要指:

       1.宗教团体的组织体系、五大宗教全国性和地方性协会章程所规定并且体现各大宗教特殊性的管理制度(如教义系统以及教阶、信仰、修行和礼仪等制度);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宗教团体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院校和活动场所以及相关制度;

       3.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所设立的具有普适性的宗教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财务/会计、资产、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具有特殊性的宗教团体自我管理制度需要遵守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即“国法大于教规”。

       由上可见,与严格管理学意义上的制度不同,目前我国广义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既包括政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也涵盖宗教自身的传统教制、组织形式和运作制度等,其稳定性与灵活性兼具、规范性与操作性并重、特殊性与普适性共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充分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宗教生态的巨大变化。在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宗教治理已经进入健全依法依策机制、克服各种执行短板、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大力培养宗教事务管理人才的新阶段,而推进宗教治理法治化就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上述宗教治理呈现如下特点和趋势:

        一是进一步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把我党治国理政的卓越能力转化为宗教治理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

       二是进一步推进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创新,实现宗教治理模式的“法治化”和“网络化”,管理主体的“社会化”和“多元化”,以及治理方式的内外结合与标本兼治;

       三是进一步发挥宗教界在推进宗教治理法治化建设中的主动性,完善宗教团体的“自运转、自调节、自管理”内在机制。(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高校智库宗教与中国国家安全研究中心教授。本文为作者在2024年“海上论道”高峰论坛上的发言,略有删节)(完)(摘自“微言宗教”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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